在原分类标准实施8年之后,国家统计局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以下简称《分类》)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被分为10个大类,其中“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分类首次在《分类》中被提出。
根据《分类》,“文化创意和设计”具体包括广告服务、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和专业设计服务。
事实上,早在2006年12月,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就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我国内陆地区第一个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根据文化创意活动的特点,对相关类别进行了重新组合,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82个行业小类和6个行业中类纳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范围,将文化创意产业分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 旅游 、休闲娱乐,其他辅助服务9个大类。
北京也由此成为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有关部门发布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后,第三个发布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的城市。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表示,北京作为内地最早提出“文化创意产业”概念的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其实就是“文化产业”,涵盖了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设计等多种行业,比“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这个概念要更广泛。
陈少峰分析,“创意设计其实是文化创意产业中最重要的部分,分类增加了‘文化创意’这个分类一方面是适应文化业态不断融合、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的实践需要,另一方面比之前的文化分类更细致、全面”。
据了解,《分类》作为国家统计标准对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